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民著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官陳容正
- 法定代理人吳健安
- 上訴人卡爾奇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著訴字第1號上 訴 人 卡爾奇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健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船井技研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其上訴聲明第2 項為財產權訴訟,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另上訴聲明第3 項為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陳容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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