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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民聲字第15號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智財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8 日

聲請人
游元志
相對人
虹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惠鈴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本院99年度民著訴字第81號、100 年度民著上易字第6 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150元。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8,150 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不服本裁定者,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司民聲字第15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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