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民聲字第15號
- 聲請人
- 游元志
- 相對人
- 虹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惠鈴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本院99年度民著訴字第81號、100 年度民著上易字第6 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150元。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8,150 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不服本裁定者,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