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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其他智慧財產權事件智財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陳忠行

案號如附表所示

再審原告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如附表所示其他智慧財產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 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6月5 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案 號  │被    告│  核定價額  │   應繳裁判費   │
│        │        │  (新台幣)  │    (新台幣)    │
├────┼────┼──────┼────────┤
│101 年度│華南商業│  495萬元   │    50,005元    │
│民他再字│銀行股份│            │                │
│第2 號  │有限公司│            │                │
├────┼────┼──────┼────────┤
│101 年度│永豐商業│  330萬元   │    33,670元    │
│民他再字│銀行股份│            │                │
│第4 號  │有限公司│            │                │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筆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第2 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其他智慧財產權事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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