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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112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林秀圓

原告
輝瑞愛爾蘭藥廠私人無限責任公司 (Pfizer Ireland Pharmaceuticals )
法定代理人
杜菲 彼得(Duffy Peter)
訴訟代理人
湯舒涵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芝余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蔣大中律師
上一人輔佐人
朱淑尹
被告
劉明和即廣生堂藥局
訴訟代理人
王乃中律師

陳哲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原告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零肆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391,805 元,此有本院101年度民專抗字第8 號、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676 號確定裁定意旨可參。是以,本件應徵收之裁判費為4,300 元,,惟原告前已繳納20,404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可稽,是原告溢繳16,104元(20,404-4,300 =16,104)。從而,原告聲請退還溢繳金額,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法 官 林秀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民專訴字第112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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