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112號
- 原告
- 輝瑞愛爾蘭藥廠私人無限責任公司 (Pfizer Ireland Pharmaceuticals )
- 法定代理人
- 杜菲 彼得(Duffy Peter)
- 訴訟代理人
- 湯舒涵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芝余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蔣大中律師
- 上一人輔佐人
- 朱淑尹
- 被告
- 劉明和即廣生堂藥局
- 訴訟代理人
- 王乃中律師
陳哲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原告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零肆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391,805 元,此有本院101年度民專抗字第8 號、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676 號確定裁定意旨可參。是以,本件應徵收之裁判費為4,300 元,,惟原告前已繳納20,404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可稽,是原告溢繳16,104元(20,404-4,300 =16,104)。從而,原告聲請退還溢繳金額,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