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77號
- 上訴人
- 全城營造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春志
- 上訴人
- 安智寶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天生
- 上訴人
- 郭書勝即郭書勝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澄義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965,7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8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