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著上字第12號
-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 雅歌花園視聽歌唱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孫吉造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簡啟煜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揚聲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4 月3 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第1 項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100 萬元者,不得上訴。
此項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台幣50萬元,或增至150 萬元,同條第3 項定有明文。茲依司法院(91)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5 號函:已將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第1 項所定上訴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新台幣150 萬元,並訂於中華民國91年2 月8 日起實施。又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未逾新台幣150 萬元,自在不得上訴之列。爰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