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著訴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卡爾奇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健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船井技研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其上訴聲明第2 項為財產權訴訟,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另上訴聲明第3 項為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