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著訴字第35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長群鋼模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粘秀源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王玫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康杜爾設計公司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1 年度民著訴字第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依其上訴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 000,000元,第二、三項訴訟標的金額各為1,650,000 元,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0,3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