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著訴字第3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網前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怡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童子賢、程建中、古賴宗仁、李毅心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1 年度民著訴字第3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其上訴聲明,本件上訴聲明第二、三項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台幣(下同)1,0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8,580 元,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