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商訴字第3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全統隔熱紙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麻俊潔
- 上訴人
- 王淳正
- 即被告
- 王祥民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全統國際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王淳洋
- 上六人送達代收人
- 吳麗琴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新加坡商首諾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SOLUTIA SINGAPORE PTE. LTD. )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專用權行為等事件,經上訴人等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等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6萬元(損害賠償部分為216 萬元,排除侵害部分為990 萬元,依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317 號民事裁定意旨,應予併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7,19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