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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民專訴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6 日
  • 法官
    林秀圓

  • 當事人
    蕭興仁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106號上 訴 人 蕭興仁 被 上訴人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第2 項第1 、2 點之上訴利益各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 元、1,650,000 元,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共計為5,650,000 元(計算式為4,000,000+1,650,000=5,650,0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4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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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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