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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救字第3號

訴訟救助智財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歐陽漢菁

聲請人
游祥貴
相對人
梁雅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案件概述單、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各1 件以為釋明,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法 官 歐陽漢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民救字第3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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