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著訴字第5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慶琮
2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相台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2 年度民著訴字第5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依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2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2年度民著訴字第56號
2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相台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2 年度民著訴字第5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依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2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