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商訴字第1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東芸運動用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舜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沛瑩間請求商標權權利歸屬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0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2年度民商訴字第1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沛瑩間請求商標權權利歸屬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0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