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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商訴字第30號

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智財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歐陽漢菁

上訴人
即被告
全統隔熱紙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麻俊潔
上訴人
王淳正
即被告
王祥民
上訴人
即被告
全統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淳洋
上六人送達代收人
吳麗琴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新加坡商首諾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SOLUTIA SINGAPORE PTE. LTD. )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專用權行為等事件,經上訴人等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等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6萬元(損害賠償部分為216 萬元,排除侵害部分為990 萬元,依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317 號民事裁定意旨,應予併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7,19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法 官 歐陽漢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民商訴字第30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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