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民商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17 日
- 當事人錠嵂生命禮儀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商訴字第6號上 訴 人 錠嵂生命禮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穗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錠嵂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錠嵂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錠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排除侵害商標專用權行為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2 年度民商訴字第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主文第1 項至第2 項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又原判決主文第3 項命上訴人登報部分,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上訴人應繳第二審裁判費合計30,5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