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商訴字第6號
- 上訴人
- 錠嵂生命禮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穗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錠嵂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錠嵂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錠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排除侵害商標專用權行為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2 年度民商訴字第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主文第1 項至第2項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又原判決主文第3 項命上訴人登報部分,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上訴人應繳第二審裁判費合計30,5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