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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商訴字第6號

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智財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蔡如琪

上訴人
錠嵂生命禮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穗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錠嵂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錠嵂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錠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排除侵害商標專用權行為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2 年度民商訴字第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主文第1 項至第2項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又原判決主文第3 項命上訴人登報部分,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上訴人應繳第二審裁判費合計30,5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法 官 蔡如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民商訴字第6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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