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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104號

確認專利權等智財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彭洪英

上訴人
即被告
宋健民
被上訴人
即原告
中國砂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陳滿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砂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確認專利權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利益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921,033元(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所涉14件專利權,原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32,298,154元,上訴人僅就其中3 件專利權提起上訴,依比例計算:32,298,154÷14×3 =6,921,033 ),應繳納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04,4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法 官 彭洪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民專訴字第104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專利權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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