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救字第3號
- 聲請人
- 游祥貴
- 相對人
- 梁雅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案件概述單、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各1 件以為釋明,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