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著訴字第1號
- 原告
- 孫逸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秋離
- 訴訟代理人
- 呂偉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力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椿櫻
- 訴訟代理人
- 吳孟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莊毓宸律師
- 被告
- 香港商百代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加愛
- 訴訟代理人
- 黃秀蘭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超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月1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吳家愛」之記載,應更正為「吳加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