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民商訴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18 日
- 法官彭洪英
- 法定代理人王裕光
- 原告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安達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商訴字第6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安達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光 送達代收人 蔡靜玫律師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荷蘭商艾泰康ISD 有限公司(ETA-COM I.S.D. B.V.) 法定代理人 桑傑‧曼寧(Sunjay Manian)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荷蘭商艾泰康ISD 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關於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事件,為財產權訴訟,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165 萬元定之,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郭宇修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民…」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