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專上字第23號
- 上訴人
- 吳渝淞
- 訴訟代理人
- 黃振源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27,200 元(1,650,000+277,200 =1,927,200 ),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0,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