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3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專上字第23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曾啟謀熊誦梅林秀圓

上訴人
吳渝淞
訴訟代理人
黃振源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27,200 元(1,650,000+277,200 =1,927,200 ),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0,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林秀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民專上字第23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