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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民著訴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5 日
  • 法官
    林秀圓
  • 法定代理人
    洪佩伶

  • 原告
    粉絲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著訴字第2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粉絲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佩伶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沛麗星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姵萱 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第2 項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上訴聲明第3 項關於登報部分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共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50 元(計算式:3,150 +4,500 =7,650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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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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