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著訴字第34號
- 原告
- 英屬蓋曼群島商威望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 原告
- 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主望
一、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媒體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曾而汶、海樂影業股份有限公司、吳浩佑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
二、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向第二審法院上訴,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項前段、第77之14條、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第1 項之請求,屬財產權上之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9,568 元;上訴聲明第2 項之請求,屬非財產權上之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是本件第二審應徵裁判費184,068 元【計算式:179,568 +4,500 =184,068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