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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司民聲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
    吳士標、林福星、郭魯中、曾宗偉

  • 原告
    錦豪工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歐瑞斯國際有限公司法人凱亞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民聲字第19號聲 請 人 錦豪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士標 相 對 人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星 相 對 人 歐瑞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魯中 相 對 人 凱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宗偉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柒佰貳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本院102 年度民專訴字第2 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三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2,185元【計算式:17,335元+14,850元=32,185元】,相對人應負擔三分之一即10,728元【計算式:32,185元×1/ 3 =10,72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皆由聲請人所預納。從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10,728元,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許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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