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商訴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國際引藻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順德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喆洺、茗澤企業有限公司等間有關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3 年度民商訴字第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其上訴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8,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348 元 ,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