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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商訴字第62號

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智財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彭洪英

上訴人
即被告
安達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光
送達代收人
蔡靜玫律師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荷蘭商艾泰康ISD 有限公司(ETA-COM I.S.D. B.V.)
法定代理人
桑傑‧曼寧(Sunjay Manian)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荷蘭商艾泰康ISD 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關於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事件,為財產權訴訟,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165 萬元定之,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法 官 彭洪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民商訴字第62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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