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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商訴字第64號

確認請求權不存在智財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陳端宜

上訴人
即被告
謝朝盈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升鼓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大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請求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法 官 陳端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民商訴字第64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請求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