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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更字第1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郭玄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更字第1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升鼓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大章
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謝朝盈
訴訟代理人
林孟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0四年六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商訴字第64號確認請求權不存在民事事件訴訟,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4年6月30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民事判決業已於105年2月26日判決,有上開民事判決影本1份附卷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聲請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玄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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