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專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簡志瑋
- 訴訟代理人
- 鄭志明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勝己、簡志騰間因請求專利權移轉登記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3年度民專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勝己、簡志騰間因請求專利權移轉登記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