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4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著上字第16號

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智財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陳忠行曾啟謀熊誦梅

上訴人
英屬蓋曼群島商威望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上訴人
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主望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事件,不服本院第

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聲明第2 、3 項之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4,665 萬元(上訴聲明第2 項訴訟標的價額為165

萬元;上訴聲明第3 項訴訟標的價額為4,500 萬元;計算式:

165 萬元+4,500 萬元=4,650 萬元),該二項應徵之訴訟費用為

633,780 元,上訴聲明第4 項應徵訴訟費用為4,500 元,故合計

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38,280 元(計算式:633,780 元+4,500 元=

638,2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第4 項,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亦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提出委任狀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熊誦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民著上字第16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