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著上字第16號
- 上訴人
- 英屬蓋曼群島商威望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 上訴人
- 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主望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事件,不服本院第
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聲明第2 、3 項之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4,665 萬元(上訴聲明第2 項訴訟標的價額為165
萬元;上訴聲明第3 項訴訟標的價額為4,500 萬元;計算式:
165 萬元+4,500 萬元=4,650 萬元),該二項應徵之訴訟費用為
633,780 元,上訴聲明第4 項應徵訴訟費用為4,500 元,故合計
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38,280 元(計算式:633,780 元+4,500 元=
638,2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第4 項,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亦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