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著訴字第2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粉絲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佩伶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沛麗星國際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李姵萱
- 訴訟代理人
- 吳金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第2 項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上訴聲明第3 項關於登報部分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共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50 元(計算式:3,150 +4,500 =7,650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