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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著訴字第23號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林秀圓

上訴人
即原告
粉絲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佩伶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沛麗星國際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李姵萱
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第2 項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上訴聲明第3 項關於登報部分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共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50 元(計算式:3,150 +4,500 =7,650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法 官 林秀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民著訴字第23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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