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上字第20號
上 訴 人即
附帶被上訴人 佑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關秉炎
- 訴訟代理人
- 陳群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凱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訴訟代理人
- 附帶上訴人 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尚仲
- 訴訟代理人
- 吳上晃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江國慶專利師
- 輔佐人
- 侯 門
上列當事人間使用專利權權利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一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一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銷售期間「2011/04/01-2011/05/11」之酌減後應給付之權利金$6,415,應為$64,150 ,銷售期間「2012/01/01-2012/03/31」之利息起算日2013/5 /16,應為2012/5 /16,均係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本裁定附表一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