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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上字第20號

使用專利權權利金智財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陳忠行熊誦梅曾啟謀

上 訴 人即

附帶被上訴人 佑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秉炎
訴訟代理人
陳群顯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凱婷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訴訟代理人
附帶上訴人 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仲
訴訟代理人
吳上晃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國慶專利師
輔佐人
侯 門

上列當事人間使用專利權權利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一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一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銷售期間「2011/04/01-2011/05/11」之酌減後應給付之權利金$6,415,應為$64,150 ,銷售期間「2012/01/01-2012/03/31」之利息起算日2013/5 /16,應為2012/5 /16,均係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本裁定附表一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民專上字第20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使用專利權權利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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