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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變換提存物智財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曾啟謀蔡如琪熊誦梅

104 年度民聲上字第5 號

聲請人
中國砂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陳滿麗
代理人
黃麗蓉律師
代理人
馮達發律師
代理人
李彥群律師
相對人
宋健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三年度存字第一四○三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臺幣貳億壹仟零肆拾萬元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承德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3 年度民聲上字第10號裁定,提供面額新臺幣210,400,000 元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承德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103 年度存字第1403號辦理提存。茲因該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並提出本院103 年度民聲上字第10號裁定、確定證明書及士林地院103年度存字第1403號提存書為證。經核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熊誦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年度民聲上字第5 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變換提存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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