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聲上字第11號
- 聲請人
- 中國砂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陳滿麗
- 代理人
- 黃麗蓉律師
- 代理人
- 馮達發律師
- 代理人
- 李彥群律師
- 相對人
- 宋健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存字第六七二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臺幣貳億壹仟零肆拾萬元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承德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變換提存物事件,前依本院104 年度民聲上字第5 號裁定,提供面額合計新臺幣210,400,000 元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承德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3 紙,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104年度存字第672 號辦理提存。茲因該等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並提出本院104 年度民聲上字第5 號裁定、確定證明書、定期存單3 紙及士林地院104 年度存字第672 號提存書為證。經核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