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公訴字第2號
- 上訴人
- 中華全球城市選拔協會
- 法定代理人
- 張菀庭
- 被上訴人
- 八馬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文欽
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所為駁回上訴之裁定,應予廢棄。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38 條規定:「裁定經宣示後,為該裁定之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受其羈束;不宣示者,經公告或送達後受其羈束。但關於指揮訴訟或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同法第482 條規定:「對於裁定,得為抗告。但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者,不在此限」;同法第490 條第1項規定:「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二、上訴人中華全球城市選拔協會對於本院106 年1 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06 年2 月2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3,475元,惟該裁定漏列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楊嘉馹,亦未向送達代收人送達,嗣本院以上訴人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為由,於106 年3 月24日裁定駁回其上訴,上訴人為此聲明不服,並請求廢棄原裁定。本院於106 年4 月5 日裁定更正上開補費裁定,增列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楊嘉馹,並將補費裁定另行送達予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楊嘉馹,經其於106 年4 月6 日收受,有送達回證一份附卷可稽,上訴人已於106 年4 月10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53,475元,上訴人之上訴,應為合法,本院106 年3 月24日所為駁回上訴之裁定,尚有未洽,上訴人聲明不服,請求廢棄該裁定,自屬正當,爰廢棄該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