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告人即
- 聲請人
- 李宗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豐譽電信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專利權報酬爭議事件(105 年度民專上易字第1 號),對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31日105 年度民救上字第1 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得抗告費新臺幣1, 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民救上字第1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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