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民聲字第8號
- 聲請人
-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煖軒
- 代理人
- 張東揚律師
- 代理人
- 邵達愷律師
- 代理人
- 廖嘉成律師
- 代理人
- 鄭耀誠律師
- 相對人
- 中華航空觀光發展協會
- 法定代理人
- 廖陳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查本件聲請人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孫洪祥,嗣於民國105 年6 月24日變更為何煖軒,並經具狀聲明承受本件程序,此有聲請人公司公告資料影本在卷可稽,核無不合,自應准許。又「所謂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係指有一定之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並有一定之目的及獨立之財產者而言。再非法人團體,除因其不具法人資格而無實體法上之權利能力外,尚非不得類推適用有關法人解散後之規定,即縱經解散,亦非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以處理其未了事務。」(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1200號刑事判決參照)本件相對人中華航空觀光發展協會係一社會團體,雖未為法人登記,但符合上開非法人團體之要件。相對人於104 年12月26日經會員大會決議於同年月31日解散,並推選廖陳數為清算人,此有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050044900號函檢送之會議記錄在卷可稽,故本件應以清算人廖陳數為法定代理人,併以敘明。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三、兩造間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事件,經本院103 年度民商訴字第37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四、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本件聲請人提起第一審訴訟,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7,335元。是以,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17,335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不服本裁定者,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