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全聲字第4號
- 聲請人
- 弘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鴻泰
- 相對人
- 辛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宏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12月31日所為之104 年度民全字第8 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又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第53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04 年度民全字第8 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處分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第533 條前段、第95條、第83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