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全聲字第5號
- 聲請人
- 辛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宏亮
- 代理人
- 陳啟桐律師
- 相對人
- 弘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鴻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就相對人104 年度民全字第8號假處分裁定聲請本院准予供擔保撤銷假處分,並經鈞院以105 年度民全聲字第3 號裁定准予撤銷假處分。茲聲請人與相對人達成和解,爰聲請撤銷前開撤銷假處分裁定。
二、經查,相對人對聲請人就「12吋單晶圓旋轉清洗機」成品、半成品及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為輸出、讓與、移轉、交付、移動或為一切處分之行為聲請假處分,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民全字第8 號裁定准予假處分,嗣相對人聲請具保撤銷前開假處分裁定,亦經本院以105 年度民全聲字第3 號裁定准予供擔保撤銷假處分,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嗣兩造達成和解,相對人聲請撤銷104 年度民全字第8 號假處分裁定,業經本院105 年度民全聲字第4 號裁定准予撤銷假處分,有該案案卷可稽,而前開105 年度民全聲字第3號准予撤銷假處分裁定,係以104 年度民全字第8 號假處分裁定存在為前提,前揭假處分裁定既經本院裁定撤銷,則105 年度民全聲字第3 號准予撤銷假處分裁定即失所附麗,是聲請人聲請撤銷105 年度民全聲字第3 號撤銷假處分裁定即屬無必要,爰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