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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商訴字第38號

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蔡志宏

上訴人
即原告
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正大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巨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鍾梁權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5年度民商訴字第3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其上訴聲明第二、三項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台幣(下同)6,650,0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252 元,聲明第四項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收104,752 元,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民商訴字第38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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