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民商訴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2 日
- 當事人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商訴字第3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正大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巨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鍾梁權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5 年度民商訴字第3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其上訴聲明第二、三項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台幣(下同)6,650,0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252 元,聲明第四項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收104,752 元,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