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商訴字第3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正大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巨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鍾梁權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5年度民商訴字第3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其上訴聲明第二、三項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台幣(下同)6,650,0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252 元,聲明第四項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收104,752 元,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