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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民商訴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2 日
  • 法官
    蔡志宏
  • 法定代理人
    楊正大

  • 原告
    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商訴字第3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正大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巨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鍾梁權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5 年度民商訴字第3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其上訴聲明第二、三項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台幣(下同)6,650,0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252 元,聲明第四項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收104,752 元,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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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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