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民專訴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09 日
- 當事人賴光明即神之電腦企業社、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專訴字第64號上 訴 人 賴光明即神之電腦企業社 被上 訴 人 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懷慈 被上 訴 人 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德曼Matthew S. Sucherman 被上 訴 人 臺灣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在爀 被上 訴 人 台灣索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槻裕三 被上 訴 人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台銘 被上 訴 人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雪紅 被上 訴 人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崇棠 被上 訴 人 研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良益 被上 訴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臺灣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索尼股份有限公司、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研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63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