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專訴字第64號
- 上訴人
- 賴光明即神之電腦企業社
- 被上訴人
- 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懷慈
- 被上訴人
- 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德曼Matthew S. Sucherman
- 被上訴人
- 臺灣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在爀
- 被上訴人
- 台灣索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大槻裕三
- 被上訴人
-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台銘
- 被上訴人
-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雪紅
- 被上訴人
-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崇棠
- 被上訴人
- 研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良益
- 被上訴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臺灣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索尼股份有限公司、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研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63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