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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專訴字第64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蔡志宏

上訴人
賴光明即神之電腦企業社
被上訴人
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懷慈
被上訴人
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德曼Matthew S. Sucherman
被上訴人
臺灣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在爀
被上訴人
台灣索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槻裕三
被上訴人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台銘
被上訴人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雪紅
被上訴人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崇棠
被上訴人
研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良益
被上訴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臺灣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索尼股份有限公司、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研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63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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