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專訴字第7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聯府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木川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水順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黃麗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5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