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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營訴字第5號

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智財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汪漢卿

上訴人
即原告
普爾曼國際有限公司(原名睿立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Timo Breithaupt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孝偉因請求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第2 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第3 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219,360 元,合計3,869,3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9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汪漢卿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民營訴字第5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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