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營訴字第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普爾曼國際有限公司(原名睿立濠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Timo Breithaupt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孝偉因請求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第2 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第3 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219,360 元,合計3,869,3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9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