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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2105年度民著訴字第15號

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智財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3 日

3上訴人凌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即被告

5法定代理人賴洋助

6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怡祺間請求排除侵害著作

7權行為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5年度民著訴字第15號第一審

8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

9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並就廢棄部分駁回被上訴人

10在第一審之訴,就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三、四項判命上訴人就「用

11手唱歌的雅雅」語文著作不得為重製、散布、公開傳輸,並應連

12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0,000元部分,核屬財產權上之

13請求,其上訴利益為1,670,000元(計算式:1,650,000元+20,000

14元=1,6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299元,茲依民事訴訟

15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

16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17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18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19法官杜惠錦

2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1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22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23不得抗告。

24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25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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