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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2106年度民專訴字第78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8 日

3上訴人

4即原告強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5

6

7法定代理人郭麗香

8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進即英泰捲門材料行等間因侵害

9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10如下:

11主文

12一、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

13臺幣18,72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14二、上訴人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且依被上訴

15人的人數提出繕本及附屬文件影本,直接送達繕本予被

16上訴人。

17理由

18一、本件上訴人的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150,911元

19,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20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

21本裁定後10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22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提出上訴理由書

23,表明上訴理由,並依被上訴人的人數提出繕本及附屬

24文件影本,直接送達繕本予被上訴人。

25三、又上訴人原起訴請求楊進即英泰捲門材料行、山弘實

26業有限公司及侯國雄即南巫工業社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27,上訴人雖僅對楊進即英泰捲門材料行提起上訴,但

11其上訴之效力及於同造之山弘實業有限公司及侯國雄即

2南巫工業社,仍將之併列為被上訴人。

3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4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5法官蔡惠如

6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7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8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

9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10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11書記官鄭郁萱

2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2106年度民專訴字第78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