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1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暫字第10號

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智財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蔡志宏

聲請人
林柏賢
即債權人
代理人
蘇顯讀律師
相對人
李永生
即債務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債權人逾期未起訴,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18日所為之106 年度民暫字第10號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撤銷之。

理由

一、按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自送達聲請人之日起三十日內未起訴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2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對相對人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經本院審理後,業於106 年9 月18日以106 年度民暫字第10號裁定准許,裁定理由中已敘明:「本裁定自送達聲請人之日起30日未經本案起訴者,本院將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以衡平保障相對人權益」,嗣經聲請人即債權人已於同年9 月27日收受上開裁定,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258 頁)。至106 年10月26日止,聲請人已收受上開裁定滿30日,惟未見聲請人主動提出本案起訴之證明。本院乃於106 年11月21日函請聲請人提出本案起訴證明文件,並於文旨中載明:「……如未能提出,本院將依職權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此函文亦已於106 年11月23日送達聲請人,亦有送達證書可憑(本院卷第261 頁),惟聲請人截至目前為止,均未置理。

三、由於定暫時狀態處分,其本案權利之存否,未經完整審理,兩造均須在有限時間內為攻防,如權利人遲未為本案起訴,任令定暫時狀態處分無限期延續,實不具正當基礎。

四、據上,爰依首揭法律規定,撤銷原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以衡平保障相對人權益。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民暫字第10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