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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2106年度民著訴字第10號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7 日

3上訴人李正邦

4即被告

5上訴人阿邦師股份有限公司

6即被告

7特別代理人李正邦

8上訴人阿邦師精品鑑定股份有限公司

9即被告

10特別代理人李正邦

11上訴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名牌精品鑑價協會

12即被告

13法定代理人李正邦

14

15

16被上訴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LouisVuittonMalletier)

17即原告

18

19法定代理人MayankVAID

20

21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22國107年8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23主文

24上訴駁回。

25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26理由

27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

11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2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3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5二、本件上訴人等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

6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5日裁定限命上訴人於裁

7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經本院先向上訴人等於聲明上

8訴狀所載之送達代收人為送達,於同年月12日寄存在高雄市

9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正三路派出所,本院復向上訴人等送

10達代收人之送達地址及上訴人○○○之戶籍地址「○○○○

11○○○○○○○○」再為送達,已於同年月26日分別由送達

12代收人送達地址之「珀琍線上有限公司受僱人歐書斐」及上

13訴人○○○戶籍地址轉送「高雄市○○區○○路000號10樓

14之管理員」收受,有○○○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各該送達證書

15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64頁、第366頁至第369頁),堪

16認已合法送達前開補費裁定,而上訴人等迄未補正,有本院

17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及答詢表在卷可查(本院卷第371頁

18至第376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19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

20定如主文。

21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22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23法官杜惠錦

2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5本件不得抗告。

26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27書記官林佳蘋

28

2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2106年度民著訴字第10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