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民聲字第16號
- 聲請人
- 貴有恆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淑貞
- 相對人
- 年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東利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萬零肆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本院100 年度民商訴字第42號、101 年度民商上字第17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本件聲請人起訴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60,400元,應由相對人負擔。第二審相對人提起上訴,繳納裁判費90,600元,應由其自行負擔。是以,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60,4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不服本裁定者,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