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司民聲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8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民聲字第24號聲 請 人 其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國章 代 理 人 吳磺慶律師 聲 請 人 鄭國章 相 對 人 光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若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對聲請人之財產在新臺幣3,000 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30日以106 年度司民全字第17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同年10月20日以新北院霞106 司智執全宿字第2 號執行扣押,相對人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函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函附卷可稽。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若相對人即債權人已對聲請人起訴在案,則具狀向本院陳報或自行通知聲請人,不因本院准予限期起訴之聲請,即認聲請人得直接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併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