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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民聲字第24號

聲請限期起訴智財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8 日

聲請人
其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國章
代理人
吳磺慶律師
聲請人
鄭國章
相對人
光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若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對聲請人之財產在新臺幣3,000 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30日以106 年度司民全字第17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同年10月20日以新北院霞106 司智執全宿字第2 號執行扣押,相對人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函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函附卷可稽。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若相對人即債權人已對聲請人起訴在案,則具狀向本院陳報或自行通知聲請人,不因本院准予限期起訴之聲請,即認聲請人得直接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併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司民聲字第24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限期起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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