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民公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04 日
- 當事人晶耀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朱麗諭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公訴字第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晶耀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朱麗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國商里莫華有限公司RIMOWA GmbH 間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8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鄭楚君